作者:佚名       来源于:家长学院

  初中生家庭教育现状调查

  1月7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发布对北京、黑龙江、广东和山东等六省一市的两万名家长和两万名学生进行的“初中生家庭教育现状调查”报告,发现当下初中生在情绪情感、学业支持、亲子问题、父亲陪伴等方面均处于困境。调查报告指出——

  青春期虽然充满“暴风雨”,问题频现但并未对亲子关系造成破坏性影响;家长已不再是孩子唯一的“重要他人”,家长需适度放手,支持并帮助子女拓展交往范围;初三时亲子冲突达到最高水平,孩子面临压力时并不希望父母第一时间“伸出援手”,更希望有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机会。

  异性交往是青春期孩子的正常心理需求,家长不必处于高度戒备、过敏状态,甚至给孩子贴上“早恋”的标签;初中生自主学习的意愿强烈,较抵触家长的过度关注与关心,亲子双方的供求偏差容易引发亲子冲突。

  初中生对父母权威的认可主要取决于家长“自己做得多好”而非“为孩子做了多少”。父母教育孩子时各执己见,直接影响家庭氛围和子女成长。

  仅3.44%的初中生选择父亲作为情感倾诉对象,父教缺位值得警醒;兴趣班花费金钱,占用宝贵的亲子沟通时间,加上“高投入-高期望”引发的挫败感,未必能带来子女优异的学业成绩,反而可能危及亲子关系。

  家长对子女与异性交往充满紧张和担忧,导致孩子在身体变化时感到不安和恐惧,甚至导致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初中生家长与子女沟通话题多集中在学习上,沟通方式单一,或许是产生“差生”的重要因素。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这是第一份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切入点、系统性地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的国务院文件,其中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使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长期以来,我国留守儿童问题的关键是家长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专家们一直呼吁政府应该把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放在监护人的教育和帮助上,呼吁社会达成做父母的底线是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共识。

  过去留守儿童的难题是缺衣少食,现在很多孩子不缺钱花,缺的是情感关爱,“代理家长”和“爱心妈妈”等送温暖活动很难填补孩子的亲情饥渴。天津社科院研究员关颖指出,父母必须守住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底线,国家必须弥补监护人教育这个公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的盲点。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忠心表示,父母生而不养、祖辈代为抚养、过度加班很少陪伴孩子、为了挣钱过早送孩子寄宿、陪伴孩子时人在心不在等被人们熟视无睹的隐形留守现象,对个体而言容易损害孩子身心健康,对社会而言则是巨大的潜在危机。

  两会期间,代表委员提出要重视家庭的价值,弥补亲情之空;要加强监护人教育,弥补责任之空;要提前筹谋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弥补远见之空;要提升帮扶留守儿童的专业程度,弥补精准之空。

  反家庭暴力法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正式实施。

  根据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多发于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受害人大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刻不容缓。

  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从2000年起,全国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酝酿筹备了20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和法律责任,意味着此后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法入家门”将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认为,反家暴法确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五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原则;特殊群体特殊保护原则。明确规定经常谩骂、恐吓也属于“家暴”范畴,还规定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因此,反家暴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

  首部地方性法规

  5月27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经重庆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范围、原则、内容等,突出了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用。《条例》于9月1日起实施,成为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是家庭教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作为大陆地区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家庭教育的直接主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在内容上,《条例》要求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在方式上,父母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条例》明确家庭教育的原则为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分层次设置了家庭教育的组织协调机制,规定了妇联、教育部门及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明晰责任,将促进家长、学校、社会和政府履行各自的有关家庭教育责任。《条例》明确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家庭教育知识,为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等。

  家校合作

  据全国妇联、教育部11月24日在京召开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布,目前全国共建有依托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家长学校338240所,建校率为76%。全国共建有城乡社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359656个,建设率为59.7%。

  10月13日,由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16家校合作经验交流会”在山东济南举办。10月29日,在广东中山举办的“2016家庭教育国际论坛”上,颁布了面向全国征集、经专家遴选和公众投票选出的“中国家庭教育知识传播激励计划”家校合作“十佳”优秀案例——

  《山东:家校合作九大主题活动应对教育难题》《江西:家庭教育政策制定以研究为基础》《成都青羊:打造有温度的教育共生体》《江苏苏州:投入四千余万元将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江西弋阳:家长从旁观者变成“合伙人”》《江苏省新沂市新安小学:“新父母成绩单”引领一年级新父母成长》《福建省厦门市梧侣学校:让幸福拥抱每一次遇见》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苑小学:成立“膳管会”构建和谐家校关系》《山东省枣庄市第十五中学:灵动了课堂,撬动了变革》《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实验小学:不一样的家长会架起沟通的桥梁》。

  “中国家庭教育知识传播激励计划”由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支持、中国教育学会主办。此次获奖的30个优秀案例,对目前我国家校合作工作进行了全景式扫描,呈现了我国家校合作工作的成效和创造力,反映全国各地正在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教育统筹、社会参与、家庭主体的家校合作新格局。

  与孩子一起成长

  10月29日,由中国教育学会主办、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承办的“2016家庭教育国际论坛”在广东中山举办,论坛主题为“与孩子一起成长”。论坛吸引了来自全球的50余名顶级教育专家,现场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2000名参会代表,场外有35.5万人次关注在线直播。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兼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朱永新提出,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孩子的本质是互相依赖的生命,是共同成长的伙伴。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认为,“与孩子一起成长,既是父母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胜任家庭教育的需要,也是为孩子做榜样的需要。向孩子学习、与孩子一起成长的父母,就是现代青少年最好的榜样。”

  论坛发布了多个极具公信力、信息量丰富的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研究所的《影响初中生学习压力的家庭因素研究》报告,表明家庭给予孩子温暖的支持,可以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家校合作“热”背后的“冷”数据——“家校合作大样本跟踪调查”的几个发现》,反映出家校合作对弱势家庭的意义更大。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当前城市家庭的态度与行为》报告,指出现代中国城市家庭教育矛盾主要集中在生活习惯、学习前途和教养方式上。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00后与90后对比》的报告也表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参与得越多,子女的成长状况就可能越好。

  两岸研讨

  11月11日,第18届海峡两岸家庭教育研讨会在台湾嘉义大学召开,两岸家庭教育学者围绕“跨领域探究学习与压力”的主题,进行了多方面的交流和切磋。

  研讨会上隆重推出了由北师大、华东师大、东北师大、重庆师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上海教科院、江西省教科所、台湾师大、台湾空中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台湾嘉义大学、台湾实践大学、美国西北大学的13位教授合著的《中华家庭教育教育学》,呈现了近年华人家庭教育研究的学术共识。作为和嘉义大学开展同主题研究的首次尝试,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联合开展的“影响初中生学习压力的家庭因素研究”也在会上发布了研究成果。

  2003年颁布实施的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是全世界第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将家庭教育定义为“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性别教育、婚姻教育、失亲教育、伦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其他家庭教育事项等九个类别,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系统性。

  台湾家庭教育深耕在家庭、社区与学校,立法不“止于条文”、研究不“止于书斋”、服务不“止于讲座”,专业支持浸润到日常的家庭教育服务中……很像农业的滴灌技术,陪伴父母觉察并改变,有效地弥补了听家庭教育讲座“感动却不动”的遗憾。

  五年规划

  11月初,全国妇联联合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科协、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 (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发展、满足家长和儿童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规划》部署了七个方面十八项重点任务,提出了健全实施机制、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工作示范引导等4项保障措施。

  《规划》对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提出具体要求,城市社区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达到90%,农村社区(村)达到80%。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家长学校在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规划》还要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公益性的家庭教育讲座或家庭教育亲子活动。

  《规划》提出加大推进政府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的力度,大力拓展家庭教育新媒体服务平台,到2020年,基本搭建覆盖城乡、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的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规划》提出深化家庭教育科学研究,推动高校在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的高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加快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推动出台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校园欺凌

  今年,国务院就治理校园欺凌印发了两个文件。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12月15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重点治理校园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重点督导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要做好预防与应对,要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

  12月20日,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教育报刊社联合主办“校园欺凌应对之策”研讨会,与会专家指出目前全社会对校园欺凌普遍认知不足,应该从儿童视角来评估校园欺凌,看到欺凌事件中孩子的多种需求,要让孩子参与应对校园欺凌,社会专业机构要为家校双方提供反欺凌培训,因为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被欺凌者和旁观者都需要干预,反校园欺凌亟待提高专业度。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12月12日,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表彰大会在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亲切会见全国文明家庭代表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要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希望大家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习近平强调,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要把美好的道德观念从小就传递给孩子,引导他们有做人的气节和骨气,帮助他们形成美好心灵,促使他们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对国家和人民有用的人。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广大家庭都要弘扬优良家风,以千千万万家庭的好家风支撑起全社会的好风气。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家风,要为全社会做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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